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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接下來小編整理了南京公積金提取指南的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提取條件
1、購買擁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1)職工購買擁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職工購買單位集資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4)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自住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1)職工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2)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產權住房的職工,在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購房,其購房所在地不是職工(配偶)工作地或戶籍地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其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擁有產權自住住房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擁有產權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年房屋租賃費用。
4、離退休
離休、退休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6、非本市戶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7、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8、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9、家庭生活困難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3)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4)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以上4種情況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提取材料
南京公積金購買一手房提取材料
購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
3、首付款發票;
4、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南京購買二手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
4、《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南京公積金購買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購買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4、《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南京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材料
購買經濟適用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
3、付款發票;
4、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南京公積金購買單位集資建房提取材料
購買單位集資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
3、購房發票(收據)。
提取流程
1、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并出具《現金(轉賬)支票》。
3、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到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理網點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書面通知職工。準予提取的,職工持相關證明材料、《現金(轉賬)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執到受委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4、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5、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6、因特殊情況需由單位代職工統一領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提供代領職工花名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職工按本細則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并在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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